第6条 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试点,为符合条件且信用良好的台商台胞颁发“金融信用证书”。目前,“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颁证工作已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泉州市、漳州市等多地落地,金融机构对台金融产品也从个人信用贷款扩展至企业信用贷款及信用卡等领域。2019年7月,两岸相关征信机构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推出两大类八个品种对台征信产品。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了解“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申请相关事宜。
第7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涉农补助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与流通、农业绿色生产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乡村建设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依法依规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补助,享受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相关政策支持;可作为服务主体申请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补助;可作为建设或投资主体享受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相关优惠政策。相关补助可根据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按程序申请领取。
第8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大陆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免(少)耕播种作业、农机报废更新等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依规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补助。
第9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大陆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工作,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开展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积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台胞台企可加强与大陆企业的市场化合作,参与大陆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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