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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代理人修法草案 最重判刑3年(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0:25:56


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中评社台北7月12日电(记者 倪鸿祥)蔡英文日前宣示将进行“中共代理人”修法,民进党“立法院”团提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准备9月开议后交付内政委员会审查。

  草案明定,禁止台湾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中国大陆党政军机关(构)、相关团体或其派遣人之代理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宣传、或接受其指示或委托而为之,举凡出席或参加其所举办或与其共同举办之会议,发表决议、共同声明或相应声明一律不行,违者依犯罪情节可分别处徒刑或罚金,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最轻可罚3万至50万元以下罚锾,得按次连续处罚。

  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11日下午举行例行记者会,说明有关陆委会对“中共代理人”修法的立场,表示将配合民进党团的提案及“立法院”审议进度完成立法,但陆委会未提出草案内容,相关草案列在民进党团的提案,准备“立法院”9月开议后直接提出交付内政委员会审查。另外,时代力量也有一个草案版本,内容主要在加重罚锾到2千万。

  依据民进党团提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内容,新增第三十三条之四修文,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为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构)、团体或其派遣人之代理人,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

  该条文还规定,“各该主管机关有事实合理怀疑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前项代理人者,应通知其本人或其负责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职员到场询问;必要时,并得命其提出簿册、文件及相关资料。”

  其次,该条例新增第三十三条之五,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构)、团体或其代理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之政治宣传,或接受其指示或委托而为之。

  二、出席或参加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构)、团体或其代理人举办或与其共同举办之会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之决议、共同声明或相应声明。

  相关处罚条文,规定在该条例第九十条之二,“违反第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或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违反第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三十三条之三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主管机关并得限期令其申报或改正;届期未申报或改正者,并得按次连续处罚至申报或改正为止。”

  “第三十三条之四第二项受询问人未到场、无正当理由不为答覆、为虚伪陈述或拒绝提出簿册、文件及相关资料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另外,第九十条之三也规定,“违反第三十三条之四第一项、第三十三条之五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时代力量党团的版本,则是将行为规范更广泛,规定不得自行或受托进行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构)、团体进行游说,以及禁止内容之任何形式宣传或其他推广活动,若违反相关情节,按次最高可处新台币二千万元罚锾,相关宣传品没收。

  时力版本也针对特殊高官、退将退离职未满三年者加重处罚,最高可处七年徒刑、并科五千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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