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投资者保护
有代表提出《关于优化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证监会表示,证券市场专门立法已经或正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有关规定,证监会将持续构建和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建议当中提出的“使用罚没款项设立损害赔偿专项资金”,证监会回复称,“您建议的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赔偿基金意义重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证监会表示,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尚未建立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制度或申请退库制度,或针对证券罚没款项设立用于投资者损害赔偿的专项基金。
目前,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咨询、支持诉讼、纠纷调解、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公益援助,帮助投资者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过,证监会表示,将对投资者赔偿问题进行持续研究,推动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对于代表提出推动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购买责任保险的建议,证监会表示,这对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具有积极意义。
银保监会表示,将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已通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等在相关领域开展实践。
不过,由于《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在我国,只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强制保险,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都不得创设强制保险。 |